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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责任编辑: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7-09-05 11:43   点击率:



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发〔2017〕2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基本原则,以遏制较大、严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大力提升全省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夯实与经济、社会、民生协调发展的安全生产基础,监管执法能力显著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取得明显进展,达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水平。与2015年末相比,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0%,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19%,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32%,营运车辆万车死亡率下降6%。到2030年,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依法治安体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企业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严格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摆在更加重要位置,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和安全生产协调发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制定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落实评价标准,严格施行安全生产履职述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四)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党委、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厘清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关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落实监管职责。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企业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赋予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国有企业要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动接受属地监管。
  三、改革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
  (六)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明确1名常委联系安全生产工作,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原则上不作频繁调整。县级以上党委每半年、政府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各类功能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下同)党工委、管委会,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每月至少专题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定期调研检查制度,各市党委每半年、县(市、区)党委每季度由其主要负责人带队至少调研1次安全生产工作;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市政府每半年、县(市、区)政府每季度由其主要负责人带队至少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结合职责分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督导检查。
  (七)强化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功能。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原则上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第一主任。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矛盾和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可派员参加下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设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八)加强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对安全生产工作给予支持保障,配精配强安全生产重点部门、关键岗位人员。建立安全监管干部培养交流机制,选派优秀安全监管干部到基层和国企挂(任)职。研究出台稳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政策措施。完善各类功能区安全监管体制,明确负责安全监管的机构,以及港区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要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重点充实县(市、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强化乡镇(街道)和各类功能区安全监管力量,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事业单位、带有生产性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明确负责安全监管的机构,配足配强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
  (九)改革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体制。依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承接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交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力量建设,2018年底前,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寄递、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并推进落实。理顺民航、铁路、电力、水上交通等行业监管体制,明确行业监管、区域监管与属地监管职责。
  (十)加强村(居)安全生产管理。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推广村(居)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经验。村(居)民委员会应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安全生产互查自律组织,每村(居)至少设立1名安全生产网格信息员和1名安全生产公益岗位人员,负责日常检查、宣传、举报、报告、传达等。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开展后续工作。
  (十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力量。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各类规模以上(限上)企业应设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安全总监,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岗位。矿山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独立设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数量1%、不少于3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至100人的,应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人以下的,应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置。
  四、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
  (十二)健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及时制修订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各市应有针对性地制定与当地实际相适应的法规,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应加大安全生产标准整合力度,加快建立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主体的省级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立省安全生产标准技术委员会,统筹推进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十三)严格准入及事中事后监管。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严把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等环节安全关口。深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移交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四)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持续开展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制定实施执法计划,完善执法程序规定,细化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实行行政执法质量通报制度。严格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提高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
  (十五)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长负责制。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事故实行提级调查处理或联合调查。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事故结案1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上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政府事故整改评估情况进行监督。制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完善事故调查配合协调机制。
  五、健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十六)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2017年底前,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制定出台安全风险分级标准和管控措施,实行企业、公共区域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高危项目审批必须严把安全生产入口关,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综合运用安全、环保、节能、质效等手段,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健全全省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和联防联控机制。
  (十七)强化隐患治理监督。2018年底前,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和各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排查认定标准,建立政府、企业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安全生产整改令制度,向社会公布重大隐患整改措施、期限、责任单位和督办部门。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强化预防控制管理。企业应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实行安全风险和隐患双清单管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风险排查、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实行分级管控,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实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落实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加强外委施工以及危险性较高临时作业的安全管理,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十九)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结合城市灾害特点,完善公众聚集场所避难逃生设施。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质监、环境保护、消防、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气象等部门每5年组织一次城市运行设施安全风险评估,针对问题提出应对措施。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定期联合组织区域性、行业性安全检查,重点加强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危险介质存储罐区、各类环保设施设备及电梯、游乐设施等的安全管理、安全运行、检测维护。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综合市场安全监管,清理“三合一”场所。推进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和消防大数据实战应用平台建设,推进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社区和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
  (二十)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治理。以瓦斯、水害、火灾治理为重点,加大煤矿专项整治力度,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大对“一证多采”“假整合”非煤矿山整治力度,对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彻底整改“头顶库”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装卸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加快推进人员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搬迁、入园工作。淘汰烟花爆竹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全面推行机械化升级改造,建立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建筑施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加强工业建设项目施工和农村建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乡村公路和急弯陡坡、高速隧道、跨山高架桥、临水临崖危险路段道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加强轨道交通、港口码头等防灾监测、风险检测和安全防护系统建设。严格执行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校车和船舶生产制造标准,提高安全性能,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整船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对已运行的加快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推进运输企业风险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营车辆、低速电动车、拖拉机等高风险车辆管理,全面清理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营车辆、渔业船舶挂靠经营行为。加强冶金、建材、旅游等行业领域和特种设备安全治理。
  (二十一)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强化高危粉尘、高毒物品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建立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机制,扩大工伤保险和社会救助覆盖面。将严重尘肺病患者等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重大疾病救助等社会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
  六、强化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二十二)加大安全生产资金装备保障。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明确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保障监管执法需要。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建立并落实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和扶持安全创新型领军企业和安全技术装备研发生产企业。
  (二十三)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依托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承担安全技术科技研发中心等建设任务。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装备研发基地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领域人才培养、事故预防理论研究、重大事故鉴定分析、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大力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升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度,构建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信息化网络。
  (二十四)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培育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多元化服务主体。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投入机制,加快培育有影响力的技术服务品牌机构。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评价等技术服务。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业行业组织优势,强化自治自律。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依法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引导律师为安全生产提供专业法律服务。鼓励微小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
  (二十五)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率先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他行业领域分步实施。引导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对参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按照不低于企业保费总额20%的比例提取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资金,专项用于企业风险评估管控、安全咨询、安全检查论证和事故预防等安全服务。
  (二十六)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将安全监管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建立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定期轮训制度,各级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每3年脱产3个月轮训1次。鼓励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攻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学位、报考相关职业资格。创新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方式,建立面向全社会的安全培训和考试系统。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考试基地和安全生产培训实操基地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安全管理和培训制度。
  (二十七)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管理职能,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时效。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官制度,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施基层和企业一线人员安全应急处置与素质能力提升工程,完善预案管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实行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加强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建立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
  七、严格安全生产监督问效
  (二十八)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针对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各级政协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监督作用,围绕突出问题开展协商调研,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应当认真办理、及时反馈。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落实有奖举报。
  (二十九)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支持。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三十)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将巡查结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省政府每两年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1次巡查,重点巡查其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巡查可延伸至县(市、区)、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巡查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和市政府调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被巡查地区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巡查组审核。建立巡查通报机制,将巡查及整改结果通报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抄送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
  (三十一)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和体现安全发展水平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各级党委、政府要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将考核结果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对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并在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本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建立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与安全生产绩效挂钩制度。
  (三十二)严肃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综合运用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刑事追究等措施,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因安全生产被问责,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被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追溯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八、营造安全生产浓厚氛围
  (三十三)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各级宣传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舆论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会同安全监管等部门提高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频次,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典型经验、安全常识。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推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督促安全生产部门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新闻发言人、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加强舆论监督,曝光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隐患,健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十四)加强安全生产素质教育。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应当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在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院校、高等学校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内容,推动各类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安全专题教育活动。鼓励高等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选修课程,开展安全复合型人才培养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应逐步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
  (三十五)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企业激励机制,对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建立失信企业惩戒机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及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由发展改革、安全监管、国资监管、国土资源、商务、工商、银行、保险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落实失信惩戒措施。
  (三十六)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安康杯”“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和“妇女岗位建功”等活动,深化安全文化示范企业、优秀班组创建活动。加快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活动。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落实办法,抓紧出台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要将本地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同时抄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本实施意见及重点任务分工情况作为重大督办事项,纳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督查巡查重点内容,适时进行通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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